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,加大党内监督力度,关口前移,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,根据上级有关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,是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要求,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、严格管理、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,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、依法办事的意识,筑牢思想道德防线,教育、挽救和保护干部。
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、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。
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:提拔任职经党委任命的干部;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;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。
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:
(一)任职廉政谈话,是指与提拔任职经党委任命的干部的谈话。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;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;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;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;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;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。
(二)诫勉谈话,是指与有违纪行为,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的谈话。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,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、后果及危害,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。
(三)警示谈话,是指与一个部门或科室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科室领导或干部的谈话。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、客观分析的基础上,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,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。
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:
(一)任职廉政谈话。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,由院纪委负责。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。
(二)诫勉谈话。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,具体由院纪委、监察室负责。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。
(三)警示谈话。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,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。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。
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:
(一)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坦诚相待的原则。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,以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。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,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。
(二)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。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,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,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、说明和意见,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。
(三)谈话结束后,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《廉政谈话登记表》,及时向党委、纪委报告。此表不入个人档案,只作为纪委掌握情况,应妥善保管。
(四)廉政谈话后,谈话对象仍不接受告诫、劝勉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必要处理,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八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,院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,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。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意见,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,同时要总结经验,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。
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